1.《營業單位登記申請書》。
2.《指定代表或者一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。
3.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。
4.主管部門(出資人)主體資格證明。
◆主管部門(出資人)為事業法人的,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。
◆主管部門(出資人)為社團法人的,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。
◆主管部門(出資人)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,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。
◆其他主管部門(出資人)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。
5.主管部門(出資人)或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。
6.營業單位地址的用法證明。
7.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需要報經批準的,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。
8.營業單位經營范圍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需要報經審批項目的,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。
注: 1.根據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行細節》設立的不擁有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、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,申請開始營業登記領取《營業執照》適用本規范。